怠速超過3分鐘熄火對保護環境有好處,雖然目前可能不具有操作性,但是可以把它作為倡導性條款寫入法規,普及環保知識,倡導環保行為 據城關叉車叉車配件悉,為減少機動車污染排放,北京擬立法規定車主停車超過3分鐘時熄火,引起了超過北京地域范圍、超過環保與立法職業人群范圍的熱烈爭議。強烈的爭議使得其他一些正在制定或修訂類似地方性法規的地方,不敢把此規定寫入法規草案。 汽車處于怠速狀態時,發動機缸內的溫度變低,汽油燃燒不完全,排放的污染物要比行駛狀態下多得多。怠速超過3分鐘熄火,既能省油省錢,又能減少尾氣排放,還能保護發動機,是利己利人利國的好事。但是,汽車走走停停,頻繁啟動、熄火,確實難以讓人接受。為此,專家參照其他國家的辦法,提出怠速超過3分鐘熄火。 問題在于,這一規定是否具有操作性。城市車輛數以百萬計,分布于大街小巷,難道讓執法人員守在路口掐秒表,見到車輛停下3分鐘沒熄火就沖上去開罰單嗎?那得需要多少執法人員?是公安部門管,還是環保部門管?是由一個部門統一監管?還是聯合執法監管?不少人認為,這一規定看起來很美,但執法主體不明確、取證困難、執法難度太大,不具有操作性,即使入法也會成為無法落實的“僵尸條款”。 不妨換個角度看。我們為什么總是想著強制執行,想著處罰呢?法條都一定要有強制性嗎?為什么不能作為倡導性條款呢?既然執法不具有操作性,而怠速3分鐘熄火又確實對保護環境有好處,那么,這個條款就有價值,可以作為倡導性條款寫進法規。 事實上,《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提出“鼓勵環保駕駛,減少機動車污染排放。在不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地段,提倡機動車駕駛員在停車3分鐘以上時熄滅發動機。”其中就沒有規定罰則,不存在強制執行與處罰難以操作的問題,這就是倡導性條款。 2012年,全國機動車保有量已達2.4億輛,機動車尾氣排放已成為影響城市空氣質量的一大因素,是造成灰霾、光化學煙霧污染的重要來源。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不應該拒絕那些有助于減少機動車尾氣排放的措施,哪怕這一措施對具體一輛車來說作用微乎其微。 據城關叉車叉車配件了解,任何法規都不是萬能的,我們不能奢望法規一出,人人都老老實實地停車3分鐘就熄火,也不能強求執法人員對違規者進行處罰。制度目的不容易達到,執行中的操作性不強,不等于不需要立法。就如同不走斑馬線的行人多,也管不過來,但并不能取消法律的規定一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