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下個月開始,連續3年沒有年檢的車輛將一律強制報廢。昨日記者獲悉,新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將于5月1日正式實施。新的規定對車輛報廢年限、公里數等要求進行了明確規定。
據城關叉車中國叉車網了解,《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以下簡稱《新規》)要求達到報廢年限的車輛,車主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處理。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新規》規定,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專用校車使用15年;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單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使用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新規》規定,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以及排放和噪音超標的都將強制報廢。
臨近報廢車輛不得變更使用性質
《新規》規定,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使用性質變更為營運的,要嚴格按照新規定的計算公示核算使用年限。距規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內(含1年)的機動車,不得變更使用性質、轉移所有權或轉出登記地所屬設區市級行政區域。
營運載客汽車與非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的,按照營運載客汽車的規定報廢。不同類型的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和摩托車需轉出等級所屬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的,按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半掛車與其他載貨汽車、半掛車相互轉換的,按照危險品運輸載貨車、半掛車的規定報廢。
據城關叉車中國叉車網悉,除對到報廢年限的車輛強制性報廢外,對于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則實行引導報廢。機動車所有人可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報廢。
強制報廢四種情形
1. 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2. 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
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3. 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
合格標志的。
4. 達到一定使用年限和行駛里程的。 |